某酒店对客房进行改造装修,装修面积4000㎡。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利用低价投标策略并中标。该施工单位(承包商)于2004年11月18日与业主(发包方)签订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总价包干,合同工期为90天(日历天)。合同造价为248万元,其中已包含风险费。主要装修材料由业主提供,并运至施工现场。合同规定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和工程量增减都不得调整合同价格。 施工单位于2004年11月25日按照业主的开工指令进场施工,开工后10天,业主对客房的装修设计进行较大变更,并增加了客房衣柜与窗套施工,并以设计变更形式发给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后,对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进行预算,增加工程造价约30万元。该施工单位及时向业主提出30万元的索赔要求。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业主因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20天,承包商也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不久,2005年元月14日至21日,因罕见的暴风雪导致交通受阻,定购的几种主要装修材料滞留在运输途中,不能按时进场,导致停工7天。施工单位春节期间按有关规定放假7天,没有施工。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34天。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为什么? (2)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因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增加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4)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应为多少天?说明理由。
答:答案:(1)该工程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按标准计算、设计图纸完备、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
(2)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例中业主口头要求临时停工,承包商亦口头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3)因设计变更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因是:
1)承包商应该对自己就合同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该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3)该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工程量增减都不得调整合同价格,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4)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为27天,原因是:
1)因业主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要求停工20天,业主对停工承担责任,顺延工期是合理的。
2)罕见的暴风雪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7天。
3)春节期间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春节放假是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其延长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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