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体育馆工程是市属重点工程。该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要求投标方须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某施工企业虽然施工资质能满足招标要求,但不具备设计资质,因此与另外一家甲级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审核员在查阅该项目的投标文件时,发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竣工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而技术标所附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显示的竣工日期则为2009年4月30日。该项目投标负责人解释说: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太紧,该项目正常定额工期应为3年半,而招标方要求我们两年半就完成,我们报的工期实际为三年,虽然比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晚了半年,但已比正常工期提前了半年,关键是对确保工程质量有好处。 (1)请说明投标方上述做法的正确与否。
答:答案:(1) 该联合体成员资质不需要是同一专业,施工企业可以与另外一家甲级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关于资质的要求。
(2) 招标文件要求的竣工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而技术标所附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显示的竣工日期则为2009年4月30日。无论投标方有多少理由解释这样考虑总工期,能使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的更合理,都应以施工总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属重大偏差而予以否认。因为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单位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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