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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六十三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2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3依照新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依照新证券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
-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5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 6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