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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2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 3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 6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