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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2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3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 4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 6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