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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 5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理后做出。
- 6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