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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 3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 4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5《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 6《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