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试题
- 1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检测监控设备。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开展流动联合执法。
- 5经流动检测发现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向社会公示的卸货场所,按照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 6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备,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的,应当拒绝其驶入,并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