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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瞪羚”“独角兽”等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 2用人单位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 4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可以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探索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强化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水平。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并在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 6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从事创新创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