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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
- 2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内容,并且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速不低于营业收入增速。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新批准认定的由自治区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学科类和研究开发类创新平台,在国家批准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千万元以上科研经费补助。
- 4对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并在广西工作的个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 6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