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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简化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精简项目申报要求,推行“里程碑式”考核,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互通互认。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用人单位围绕重要产业链发展,依托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等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促进项目、人才、资金和平台等一体化配置。
- 3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等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并落实各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措施。
- 4支持国有企业探索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项目跟投等多种激励方式,激发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 5建立健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商业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扩大优质创新产品承保、担保范围。
- 6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