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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组织和管理方式,以产业发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择优支持、定向委托、“揭榜挂帅”和“赛马”等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能。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用人单位围绕重要产业链发展,依托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等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促进项目、人才、资金和平台等一体化配置。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新产品采购应用、问题反馈和技术改进升级机制,发布优质基础产品推广目录,并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创新产品在应用中优化升级。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将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业绩利润。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高层次人才体系,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加大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