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允许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核心研究开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
- 3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进行的改革创新、先试先行或者设立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虽未取得预期效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除有关负责人的决策责任。
- 4支持中央在自治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自治区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
- 6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科技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