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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开展跨境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科技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推动区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 2支持龙头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包括产品设计、材料开发、工艺优化、批量生产、示范推广等在内的全产业链应用计划,促进产业链各环节精准对接。
- 3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内容,并且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速不低于营业收入增速。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
- 4支持龙头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源共享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开放技术知识库、应用模型库、测试评估库等研究成果,共同制定技术规则和标准。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推进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发展,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科技创新,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
-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