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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章程,明确内部管理规则,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则科学、合理、具备可执行性。
- 2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 3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 4支持国有企业探索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项目跟投等多种激励方式,激发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 5支持通过强制采购、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等措施,加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 6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可以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探索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强化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