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允许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核心研究开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当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 3支持中央在自治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自治区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 4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开展跨境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科技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推动区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
- 6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