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监督。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 3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预算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预算草案关于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安排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纠正。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建立财政性资金贴息制度保障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兼并或者收购等途径建立内设研究开发机构。自治区直属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 6鼓励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能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提升城乡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旅教育、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