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采取措施加强对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智慧社会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引进、共建和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对经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 3鼓励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能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提升城乡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旅教育、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鼓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科技成果在辖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成果研究开发团队奖励补助。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和科技并购,对引进、并购的自带研发团队、创新平台等的工业企业,在广西设立实体研究开发机构的“双一流”高等院校、国家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整体迁入并承诺十年内不外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并做好要素保障。
- 6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进行的改革创新、先试先行或者设立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虽未取得预期效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除有关负责人的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