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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2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激励,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引进、共建和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对经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 4企业引进人才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费用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 5支持龙头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源共享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开放技术知识库、应用模型库、测试评估库等研究成果,共同制定技术规则和标准。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水平。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并在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