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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进行的改革创新、先试先行或者设立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虽未取得预期效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除有关负责人的决策责任。
- 2允许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核心研究开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 3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内容,并且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速不低于营业收入增速。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
- 5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牵头或者参与各类标准的研究、制定。对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