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采取措施加强对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智慧社会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按照其促成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签订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的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经理人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按照其促成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签订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的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经理人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和科技并购,对引进、并购的自带研发团队、创新平台等的工业企业,在广西设立实体研究开发机构的“双一流”高等院校、国家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整体迁入并承诺十年内不外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并做好要素保障。
- 5支持通过强制采购、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等措施,加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