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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立完善中试研究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 3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科技攻关。
- 5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章程,明确内部管理规则,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则科学、合理、具备可执行性。
- 6支持企业独立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