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 2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 3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性能、技术、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创新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政府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进行研究开发,并在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照约定予以采购。
- 4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自治区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的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高等院校应当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特色型科技创新人才专业。
- 5各级人民政府引导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创新宽容机制,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 6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等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并落实各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