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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
- 2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应当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按照规定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开展并扩大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范围,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权。直接经费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经费科目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 3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 5支持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 6科学技术人员在获取省部级以上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获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的现金奖励,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的股权奖励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或者延缓缴纳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