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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 2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 3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4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简化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精简项目申报要求,推行“里程碑式”考核,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互通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