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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岗位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研究开发周期较长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科技创新职能,健全科技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科技创新队伍建设。
- 4鼓励科技创新人才通过挂职、兼职等方式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间合理流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兼职。
- 5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核心技术专利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
- 6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