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鼓励科技创新人才通过挂职、兼职等方式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间合理流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兼职。
- 2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 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技术攻关,补齐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和领域的短板。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以及开展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学术交流等人才培训活动。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发现、遴选和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接力培养机制。
- 6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