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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自治区重大需求为导向,为自治区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 2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开展跨境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科技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推动区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 3支持通过强制采购、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等措施,加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 4鼓励自治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和奖项,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 5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 6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鼓励科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对首次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