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支相应财政资金,扶持本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组织和管理方式,以产业发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择优支持、定向委托、“揭榜挂帅”和“赛马”等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能。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资源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科学技术普及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究开发机构、生产设施、生产流程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新批准认定的由自治区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学科类和研究开发类创新平台,在国家批准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千万元以上科研经费补助。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用人单位围绕重要产业链发展,依托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等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促进项目、人才、资金和平台等一体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