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科技创新活动。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等创新载体建设,为其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促进创新功能区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 3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等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并落实各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措施。
- 4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开展跨境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科技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推动区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 6支持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