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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建立科研诚信联合惩戒机制。
- 2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牵头或者参与各类标准的研究、制定。对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等机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环境。
- 4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建立财政性资金贴息制度保障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 6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从事创新创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