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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资源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科学技术普及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究开发机构、生产设施、生产流程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
- 2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内容,并且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速不低于营业收入增速。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扩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选人用人、职称评聘、科研立项、科研设备采购、经费管理、成果处置、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 5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扶持科技创业活动。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发现、遴选和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接力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