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前款规定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不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指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预选、确定中标人。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按照其促成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签订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的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经理人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和科技并购,对引进、并购的自带研发团队、创新平台等的工业企业,在广西设立实体研究开发机构的“双一流”高等院校、国家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整体迁入并承诺十年内不外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并做好要素保障。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用人单位完善职工继续教育、技术技能培训等制度,支持职工参加技术创新活动。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将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业绩利润。
- 6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性能、技术、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创新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政府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进行研究开发,并在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照约定予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