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试题
- 1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自治区内有条件的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围绕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在区内外建立“创新飞地”试点;支持国际国内知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我区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借力发展产业和吸纳创新人才。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引进、共建和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对经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 3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
- 4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 5允许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核心研究开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 6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规定履行科技创新职责和年度科技创新考评不合格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