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以及持有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足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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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 3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上海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 4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
- 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 6《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但不构成控股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