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 2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档案,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同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3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无法消除或者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 4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 5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地方金融组织承担责任。
- 6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开展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