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2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 4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无法消除或者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 5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国资、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农业农村、科技、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6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上海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