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未清偿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 2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 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 4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5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
- 6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上海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