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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 2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检查。
-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被处以市场禁入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布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 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