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 2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定期通过监管平台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 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以及持有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足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
- 4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对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
- 5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 6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