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细则和监管标准。
- 2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的,或者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的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 4上海市完善长江三角洲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推动金融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 5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被处以市场禁入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布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 6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