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
- 2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3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监管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6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