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的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 4地方金融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联合惩戒。
- 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档案,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同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6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