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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美国发明人威廉通过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有关某型号机器的发明专利。同时,我国专利局正审查一项同类型机器的发明。该发明为中国申请人李某于2018年7月提出申请。专利局经调查得知,美国申请人曾在2018年1月在美国专利局申请并获得专利。(注:我国与美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 问: (1)我国专利局应该批准哪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为什么? (2)被驳回申请的人有无权利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我国应核准威廉的专利申请。《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了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为12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口为以后促出的申请的日期。本案中,我国和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威廉享有优先权。他向美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为2018年1月,该日期为以后12个月内在缔约国提出中请的日期。这一日期早于中国中请人李某的申请日期(2018年7月)。因此,我国应核准威廉的专利中请。

(2)被驳回申请的人有权利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巴黎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了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相互独立、不影响的。也就是说,同一发明创造在某一成员国被授了了专利权后并不能决定其他成员国是否授了其专利权;某一成员国驳回了某项专利,并不妨碍其他成员国批准该项专利申请。
本案中,中国申请人李某有权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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