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再代理人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故须由原代理人授权。若不是由原代理人授权,而是由本人直接授权人,则不发生再代理,而仍属于本代理。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再代理人虽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但其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并且,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故再代理须征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未经本人同意的,事后应及时报告本人,并要取得本人同意。若被代理人不同意,则不成立再代理。再代理成立的,再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若再代理不成立的,原代理人应就其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即由人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该再代理行为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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