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劳务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要求为男性。邓某某通过试用后准备入职,但签约时,某速递公司和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邓某某的哪些权利?
(A)侵犯邓某某的姓名权
(B)侵犯了邓某某的人格尊严权
(C)因劳务公司未能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邓某的财产权
(D)侵犯了邓某的荣誉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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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犯邓某某的姓名权
(B)侵犯了邓某某的人格尊严权
(C)因劳务公司未能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邓某的财产权
(D)侵犯了邓某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