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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作了具体规定,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

(A)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B)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C)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D)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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