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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 根据群众举报,某市统计执法检查组对本市进行统针执法检查,发现该地多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部分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关部门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有关乡镇编造虚假数据并代填代报统计报表;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鉴于以上情况,最终对该市38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其中,厅局级3人,县处级17人,乡科级及以下18人。对该地区22家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指出案例中有关部门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中的哪些规定?

答:统计工作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没有高质量的统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决策,就会影响高质量发展。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统计造假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的。统计造假,既是老问题,也是大难题。近年来,不管是一些地方的主动“挤水分”,还是一些被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都表明统计造假现象并未彻底消除。就像本案例中的某市,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有关乡镇工作人员编造虚假数据并代填代报统计报表等,属于典型的统计造假。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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