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件落实文件,大搞形式主义 某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并作了具体部署。A县残联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发文要求乡镇(街道)实施“两补”的申报工作,由于对上级“两补”理解的偏差,仅落实了自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和补贴发放,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未及时有效地进行政策宣传,未能保障符合条件的对象知晓“两补”政策内容,导致享受到“两补”的人员仅占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三分之一。 市残联对A县“两补”工作进行考核后提出批评意见。随后,A县残联采取“补救措施”:在未遵循主动申报的情况下,把持有二代残疾证符合“两补”的人员直接全部作为补贴对象,同时未经审核就发文确定7865人为第二批补贴对象。由于前期把关不严,未建立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和一月一报制度,存在先拨付资金再审核等违规行为,导致两批“两补”对象中有7人死亡后仍在享受补贴。 简要分析案例,指出 A 县残联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中的哪条规定?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如何处理?
答:A县残联在落实“两补”工作时,以文件落实文件,行动少、落实差,未能按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有效的宣传和督促指导,致使应补尽补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A县残联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及领导工作漂浮,对申请对象审核搞形式、走过场,没有实行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直接造成已故人员仍在享受补贴,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A县残联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及领导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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