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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向当地农户收取费用等问题 某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乡村振兴领域,违反有关规定巧立名目向当地农户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拖欠某建筑公司项目工程款;多次拖欠当地饭店餐费,饭店多次催要无果。 简要分析案例,指出案例中刘某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群众纪律中的哪些规定?

答:案例中的刘某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在乡村振兴领域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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