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后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亲属经商谋取利益 2017年,某市发改委城市发展处原处长、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原副主任和市投资推广署原副署长的李某辞去公职。2018年8月,市政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李某的堂兄陆某是做建筑行业的,为了承接该市政项目,陆某找到李某帮忙协调关系。李某找负责这项市政工程项目的“老朋友”贾某帮忙。随后,贾某帮助陆某公司中标,陆某获取较大利益。 案例中的李某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中的哪些规定?
答:一些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没有直接“下海” 经商或到企业违规任职,而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是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本案例中的李某离职后,仍然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协调关系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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