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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企业大额钱款,长期不还 某县经信委主任张某原本应是企业的“帮扶人”,但张某却本末倒置,让企业拿钱来“帮扶”他。张某违规入股某公司,急需100万元入股资金。当他得知本县的一家机械厂刚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后,便以资金周转为由,从该厂老板乐某手中借走此款。然而,解决了入股资金问题的张某并没有及时归还这100万元,反而将这笔钱“放”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吃”起了3分的高利息,赚取利差。 连续5年赚了个盆满钵满之后,张某在离任之际,为了保住这条“财路”,并未将100万元资金抽出归还乐某,而是打起了单位公款的主意,玩起了资金“腾挪”把戏。他授意一家工厂老板金某向经信委借款100万元,随后他再从金某手中“借”走这100万元,归还了乐某。在张某的安排下,经信委将该笔借款的月息定为1分。就这样,张某又“借”着金某的钱继续“吃”了1年的3分高利息。 案例中的张某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中的哪些规定?

答:本案例中的张某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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