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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陈某,中共党员,担任某县某镇党政办文员10年,一直想解决行政编制。该镇换届之前,陈某发现该镇副镇长候选人有一个是外乡镇的,萌生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副镇长来解决行政编制的想法,于是联系龙某等4名镇人大代表进行协商,商定由龙某等4名代表每人联系10名镇人大代表投陈某副镇长赞成票,并支付每名代表300元作为答谢。对拒绝收钱投票给陈某的个别代表,陈某则找人递话,进行威胁,逼迫代表投她的票。换届选举中,非候选人陈某得到副镇长赞成票超过半数,导致县委提名的副镇长候选人落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简要分析案例,并指出案例中的陈某、龙某等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纪律中的哪些规定?

答:本案例是违反组织纪律典型拉票贿选案例。所谓的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是指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以拉票、助选、贿选等方式,组织、怂恿、诱使他人违背组织意图投票、表决等。拉票、助选是换届时易发多发的非组织活动行为,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两者的区别在于“为了谁”,拉票是为自己拉票,实施主体一般是候选人本人,也有授意中间人拉票的情况;助选是为了别人,帮助别人参选,实施助选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其他人。案例中陈某、龙某等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七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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