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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2005 年 1 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会议作的说明中提到,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当时受到有关专家和媒体广泛质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从 2005 年 4 月 24 日开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就《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此前相关人士的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 月 27 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获得通过。阅读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A)组织利益

(B)团体利益

(C)公共利益

(D)特殊集团的利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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