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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 2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留党察看。
- 3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 4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6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